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根据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生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三条 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承认并加入本公约的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标准,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自觉接受、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和行业形象。
第七条 推进科技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标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
第八条 提倡优质服务,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
第九条 提倡经营联手、产销合作,大力推进企业之间的互利合作, 推动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生产和经营证照、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严格实施产品流向监管,消除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爆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运输相关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大型焰火燃放必须取得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距离的规定并协助主办方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工(库)房用途及定员、定量规定,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保证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确保设备设施运转良好,杜绝危险隐患发生;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的要求,不使用欺诈性、误导性的文字、图片。
第十八条 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2.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或产品形象;
3.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获取产销权等;
4.通过低价倾销和利用“假大空”产品变相低价倾销、采取同区域不同价格、同产品不同价格等非正常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排挤、打压对手,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5.违反国家环保政策,生产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标准的模压产品;
6.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本公约的缔约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共同营造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自觉遵守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缔约单位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发展协调督导组申诉并请求帮助,被请求方有义务通过积极工作,帮助沟通协调,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发展大会推荐产生“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协调督导组”的组成单位,协调督导组在本公约范围内协调解决缔约单位申诉,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每年进行一次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总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缔约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具体可授予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技创新、优质产品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缔约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适时进行行业谴责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缔约单位如有严重违规违约,将取消参加公约的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发展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有关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缔约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公约发起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缔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国内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公约,需经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发展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缔约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公约缔约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提出申请后并经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发展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