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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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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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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有关规定,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仓储设施。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规定,严禁在烟花爆竹仓库中超品种、超药量、超范围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管理制度,严禁经营非法生产产品、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
六、严格执行礼花弹等应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储存、运输、经营该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严禁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违规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
九、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各地、各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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