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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英文名为: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简称CP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日用杂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和教学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宗旨,促进本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行业方针、政策,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本行业的规范。    

(二)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政府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和开展经贸交流、技术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等活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

(四)进行本行业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通过召开信息工作会、组织和发布信息、办好网站、信息刊物,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产品检测、鉴定和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产品评价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和标准化实施,开展监督工作,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行业优秀企业和个人的评选。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七)组织本行业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有关专业交流活动,发展友好往来,开展对外联络工作,争取加入国际有关行业组织。

(八)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基本利益。

(九)遵照国家法规,引导本行业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协会工作,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会员包括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个人会员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内部刊物及有关资料等;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且经本协会提示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专业分工的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团体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协会工作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0 416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